港口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港口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中心区域,是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也是防城港的政治、经济、金融、文化中心,全区三面环海,海岸线总长317公里,南濒北部湾,东邻粤港澳,西与越南隔海相望,是中国内地进出东盟各国最重要的中转基地和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港口区辖企沙、光坡、公车三个镇和白沙万、渔洲坪两个街道办事处。南朝宋、齐为宋寿郡宋寿县地,属交州。梁、陈为安京郡安京县地,属安州。隋开皇十年(公元590年) ,罢安京郡为安京县。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改安州为钦州。隋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钦州为宁越郡。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改宁越郡为钦州总管府。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改为都督府。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撤销都督府。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钦州为宁越郡。至德二年(公元757年),安京县改为保京县。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宁越郡复改为钦州。